

▲ 近日,“妻子申请销毁丈夫婚外胚胎遭拒”一事频上热搜,引发公众关注。(视觉中国/图)
全文共 2505字,阅读大约需要 5分钟“在权属存在争议、无生效司法文书明确指令的前提下,卫健委和医院选择‘封存暂缓处置’,是避免自身承担法律与伦理责任的保守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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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海阳
责任编辑|黄思卓
近日,“妻子申请销毁丈夫婚外胚胎遭拒”一事频上热搜,引发公众关注。
起因是患癌的朱女士(化名)无意中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使用伪造的结婚证到公立医院开展辅助生殖,且已形成冷冻胚胎,但当她以妻子的身份联系医院希望销毁胚胎时,却未能如愿。
2026年8月5日,据深圳广电集团“第一现场”栏目报道,朱女士丈夫主动联系媒体称,在律师见证下,他已向医院主动申请销毁胚胎,其他问题不再一一回应。朱女士则表示,将会前往医院核实。
此前,朱女士接受新黄河采访时强调,维权不光是为了自己,更希望曝光辅助生殖证件核查漏洞,推动相关政策完善,避免更多人遭遇相同的困境。
在我国,仅有合法夫妻能申请开展辅助生殖。2003年执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且对胚胎拥有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
然而,现行辅助生殖相关法规没有考虑到假冒夫妻欺骗医疗机构的情境,而胚胎有着特殊的法律地位,需要慎重处置。这些因素的叠加,使得这场婚姻纷争成了一道法律与伦理的谜题。
目前,朱女士同时推进着三起不同的案件进程:除了人格权纠纷与离婚诉讼外,朱女士还于8月3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追究丈夫重婚罪的刑事自诉材料,并同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1围绕婚外胚胎的三起纠纷
在接受封面新闻的采访时,朱女士自称于2017年因身体原因以及要照顾女儿,辞职回归家庭。辞职后半年,她就发现丈夫有疑似出轨的情况,但因孩子年幼选择隐忍。2019年,朱女士查出肺癌,手术切除恶性组织后一直在家休养。
2025年11月,朱女士在丈夫手机上看到了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下称中山医院)在一个月前发来的就诊通知。短信中提到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姓名,通知这对“夫妇”携带结婚证原件,来“手术区域”等候。
察觉异常后,朱女士前往中山医院了解情况,发现丈夫竟与第三者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进行辅助生殖。彼时胚胎已经形成,尚未进行移植。
得知此事后,朱女士多次与中山医院进行沟通,希望能够销毁胚胎,但沟通并不顺利。“医院的态度始终很强硬。”她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道。
在朱女士此前向媒体提供的一份书面答复中,上海市卫健委没有支持她销毁胚胎的诉求。这份回复提到,中山医院已经按规定查验了丈夫和第三者提供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尚无证据表明中山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医院已停止对二人的辅助生殖服务,涉事胚胎已由医院封存。“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我委无相应职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8月3日,南方周末记者就此事联系中山医院,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而据朱女士向媒体提供的一份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则显示,朱女士丈夫因使用伪造证件,于2026年5月11日至1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如今,朱女士已经收到了丈夫发起的离婚诉讼,案件将于8月11日开庭。她担心一旦二人离婚,丈夫与第三者结婚,二人就会将胚胎解冻,继续完成辅助生殖流程。
于是,她将中山医院、丈夫及第三者一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由为人格权纠纷。7月30日,案件迎来首次开庭。
由于朱女士的丈夫申请了不公开审理,因此朱女士不便向外界透露庭审细节。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她曾表示,庭审的核心围绕冷冻胚胎处置纠纷展开。医院认为自身流程合规,不愿承担责任;男方全程没有出庭,仅委托律师应诉。庭审结果未当庭宣判。
上海市元笙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霏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如果要证明朱女士丈夫与第三者符合“重婚”,那么二人需满足已在民政部门真实登记为夫妻关系,或者“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以及周围群众亦认为二人是夫妻”的条件,而目前从本案已公开的信息来看均证据不足。
2为何妻子主张销毁胚胎困难重重?
探讨朱女士是否有权处置胚胎,首先要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林斐然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冷冻胚胎在定性上往往被认定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伦理客体”,承载着生命发育潜能,销毁行为具有不可逆性。
赵霏亦表示,虽然立法尚无直接定义,但民法典将人体胚胎放在人格权编而非物权编。司法实践已确立胚胎具有生命孕育潜质,道德地位高于非生命体,是一种“具有生命潜质的特殊伦理物”。
由于冷冻胚胎这一微妙的法律与伦理地位,朱女士的诉求困难重重。赵霏直言,胚胎的处置权原则上归属精子、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妻子朱女士因未参与遗传物质的供给,无法单方申请销毁。
林斐然也表示,从合同法视角来看,医院没有义务直接执行合同外第三方的处置指令,否则就是对合同相对方——朱女士丈夫与第三者违约。如果医院直接销毁,还将面临精卵提供者的侵权索赔。
本案的特殊争议点在于,涉事胚胎是违法伪造结婚证的产物。这是否意味着朱女士可基于违法性主张销毁?
林斐然认为,医院虽然在核验结婚证原件时存在客观审核漏洞,但医院没有接入民政婚姻登记系统的权限,本质上只能对结婚证形式查验。而现有人工辅助生殖的规则体系也几乎没有覆盖“婚外骗领辅助生殖”这类恶意场景。简而言之,此类案件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在权属存在争议、无生效司法文书明确指令的前提下,卫健委和医院选择‘封存暂缓处置’,是避免自身承担法律与伦理责任的保守合规操作。”他表示。
面对无法直接处理胚胎的困境,妻子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受访律师均认为,朱女士应当通过民事侵权途径寻求救济。
林斐然表示,丈夫与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婚外胚胎的存在对妻子朱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与人格利益侵害,朱女士可通过人格权侵权之诉获取赔偿。
赵霏建议,丈夫属于过错方,第三者亦参与伪造证件,共同实施胚胎繁育,侵害了妻子的人格利益和婚姻中的人身、财产权益。妻子除了向丈夫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还可尝试从共同侵权角度向第三者主张权利,以突破现有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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